易燃品安全存储柜
文章出处:未知 浏览次数:发表时间:2020-04-17
易燃品是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爆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
化学易燃物品是:
●闪点在摄氏四十五度及四十五度以下的易燃液体(如乙醚、汽油、甲醇、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丁醇等等);
●易燃、容易自燃及遇水燃烧的固体(如硝化棉、赛璐珞、赤磷、黄磷、影片、钾、钠、电石等等);
●易燃及助燃气体(如氢气、乙炔气、煤气及氧气等等);
●能成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烧的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硝酸钾、过氧化钠、硝酸等等);
●其他类型的还有像白磷(能自燃)、爆竹、室内易燃物品:
●燃点在45度(含本数)以下的易燃液体类(如乙醚、二硫化碳、丙酮 、乙醇等)
●一级易燃固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水燃烧物品类(如硝化棉)
1.使用单位应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选择符合要求的储存柜,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可储存的常见危险化学品参见附录。
2.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或柜组应独立设置,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周边1m范围内不应放置杂物;当多个存放性质相近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柜组成柜组时,相邻储存柜的间距不应小于 150mm。
3.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泄漏、渗漏时,应迅速处理,不应继续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内。
4.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储存柜柜体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有效运行,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 Ω,静电防护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121585的要求。
5. 按照GB 15603的要求,危险化学品不应与相应的相禁忌化学品混合储存。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7. 使用人员应配戴相应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GB/T 29510的规定,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好相关记录。
8.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存放场所应按GB 50140规定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9.储存剧毒危险化学品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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